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四川出台《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 于开约谈将被依法进行约谈!

四川出台《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 于开约谈将被依法进行约谈

时间:2025-05-12 22:53:39 来源:文澜云舍 作者:综合 阅读:316次

 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 9月18日,川出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台关该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于开约谈实施意见》将于10月16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展消《实施意见》对12315平台内受理且已办结的费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诉信示和施意公示渠道、息公行政公示撤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川出同时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消费投诉行政约谈相结合,台关规定如果经营者出现被市场监管部门拟作为重点经营者予以公示等六种情形,于开约谈将被依法进行约谈。展消

据介绍,费投《实施意见》所指的诉信示和施意投诉,是息公行政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川出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实施意见》中所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是指在12315平台内受理且已办结的消费投诉信息。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投诉公示内容包括普通全量公示和重点经营者公示两类。普通全量公示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主体信息、经营者被投诉信息、ODR(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入驻情况及监管、退出情况等。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地方频道或省局门户网站,嵌入“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模块,开发有关技术支撑系统,按照投诉解决成功率排序实时或适时公示并更新全省范围内各市场主体近一年内的消费投诉信息。

同时,不定期公示全省范围内的重点经营者被投诉情况。根据半年内经营者存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争议金额特别巨大、社会舆论特别关注或存在其他必要公示情形等情况经约谈后综合确定。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公示内容包括重点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被投诉信息、被省级行政部门消费投诉行政约谈及整改等情况等。公示通过门户网站以表格或文件等形式进行,或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APP等多种形式推送。

《实施意见》对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公示内容及载体进行了规范,“鼓励参照省局公示形式公示辖区内全量消费投诉信息,鼓励探索多种公示方式和依法公示其他相关消费投诉信息”。

《实施意见》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经营者将被依法约谈:被市场监管部门拟作为重点经营者予以公示的;消费者投诉反映较集中、投诉数量较大、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反响较大的;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经营者被投诉问题具有典型特征,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向被约谈经营者通报涉及消费者重点反映的投诉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等,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被约谈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消费维权工作等方面进行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被约谈经营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解决问题纠纷;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商品质量管控、服务质量落实等内部长效管理机制;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实施意见》还对公示程序、行政约谈结果跟踪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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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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